网络擅播作品最高可罚非法经营额5倍
日前,国务院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、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、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作出修改,加大了对相关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。通过网络擅自传播作品等侵犯著作权行为,行政处罚额上限从原来的非法经营额3倍提升到5倍。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,处罚上限从10万元提升到25万元。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〉的决定》,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:“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,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,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,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,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这不仅将上限从从原来的3倍提至5倍,还增加了下限一倍以上。同时规定,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,罚款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5万元。
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放映、广播、汇编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;未经表演者许可,复制、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,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等。
同时,国务院对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作出修改:将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中的“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修改为:“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,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,根据情节轻重,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这意味着,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等侵权行为,将面临更严重的行政处罚。
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规定,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,有相关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、销毁侵权复制品,可以并处罚款。此次决定做出修改,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;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;或者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软件著作权的行为,由原条例规定的“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”,提升为20万元以下。
根据决定重新公布的三个条例,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(记者 刘仁,编辑:刘珊)
来源:《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》
日期:2013年02月18日